据环保部消息,近期有地方环保部门反映《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中对测定均值的定义不够明确,在实际工作中可能导致二噁英类监测采样时间长、存在作业安全隐患等问题。
GB 18485-2014发布实施以来,各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环境监测单位反映的关于二噁英类监测的主要问题如下:
1.GB 18485-2014中“测定均值”的定义与《欧盟工业排放指令》(2010/75/EC)的含义不一致;
2.标准文本9.4中规定二噁英取样应按《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 77.2-2008)的有关规定连续测定三次,这与3.15条款中的间隔采样存在矛盾;
3.如果按照间隔6小时的规定进行采样,要求监测人员在高空连续作业18个小时以上,且近一半时段为夜间作业,违反了相关高空作业的安全要求,危险性非常大;
4.对于一些非连续运转的设备,如采用热解焚烧工艺、汽化裂解工艺、回转窑焚烧工艺以及水泥窑协同处置工艺等生活垃圾处理设备,遵照该规定无法取到适合的样品。
针对以上问题,环保部目前拟将GB 18485-2014 进行修改:
一、第3.15条修改为:
3.15 测定均值 average value
在一定时间内采集的一定数量样品中污染物浓度的算术平均值。对于二噁英类的监测,应在6-12个小时内完成不少于3个样品的采集;对于其他污染物的监测,应在0.5-8个小时内完成不少于3个样品的采集。
二、第9.3条修改为:
9.3 对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采样监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监测的采样按照GB/T 16157、HJ/T 397或HJ/T 75的规定进行。烟气中二噁英类监测的采样按HJ 77.2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第9.4条修改为:
9.4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企业对烟气中重金属类污染物和焚烧炉渣热灼减率的监测应每月至少开展1次;对烟气中二噁英类的监测应每年至少开展1次。对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有关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由此一来,二噁英类的监测的样品采集时间规定为6-12个小时,比欧盟的焚烧指令中规定的6-8个小时的样品采集时间有所放宽,主要原因是,在实际监测过程中,由于天气、自然环境、监测人员的操作习惯和熟练程度等原因,在3个样品的采集中间可能会有时间长短不等的间隔,因此将样品的采集时间长度放宽,同时又保证不会超过正常的监测工作时间、不会造成夜间采样等危险。
而对第9.3 和9.4条的修改,更容易明确不只有“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企业”对烟气中二噁英类进行监测时应按HJ 77.2的有关规定执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组织监督性监测时也有了相应的技术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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